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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研究》内容提要:电子商务的特点及对当前税收的影响;我国应采取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网络营销教学网站 www.wm23.com 2005-02-19)

【本文来源】:财会月刊 2004年2月

【本文作者】:韩光强 张永

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E-business)活动是增长速度较快的领域。电子商务使传统的交易方式受到挑战和冲击,促进了全球化贸易的发展,产生了新的税源。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各国管理部门还来不及全面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来规范企业行为,从而引发了许多税收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及对当前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网上销售在距离和时差上的优势。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Internet参与国际贸易,这就使电子商务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同时,越来越多的交易是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无需开具收付款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账册、发票等纸质凭证已慢慢不存在,这就使审计失去了基础。因而,电子商务又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这两个特点引发了以下两方面的税收问题:

1.税收缺位,造成税款流失。由于电子商务带给用户更加便捷的交易方式和更加便宜的交易成本,致使电子商务越来越被跨国公司所采用。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税务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的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互联网上流失的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由于电子商务可以有效地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交易规避税收,牟取暴利,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2.课税凭证的电子化、无纸化,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上的,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电子凭证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这使得传统的税收稽查变得十分被动。因而,从长远来看,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的税收制度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但是当前更需要研究管理电子商务的有效手段,用电子化的税收征管手段来管理电子化的商务活动。

二、我国应采取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原则。

(1)坚持税法公平原则。电子商务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交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的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负担相同的税收。确立税法公平原则意味着只需对现行税法进行修改,扩大现行税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将电子商务纳入现行税法,使之包括对数字交易的征税。

(2)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政策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应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障碍,征税不能影响企业对贸易方式的选择。目前,世界上颁布了网上贸易税收政策的政府和权威组织都强调取消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壁垒,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初期不应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主要通过对现行税收制度要素的重新界定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

(3)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原则。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提出以居民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的税收原则,目的是保护其先进技术输出国的利益,侵蚀和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要充分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坚持以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认真研究有关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和实质,修订无形资产的范围,明确有关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制度。

(4)坚持财政收入原则。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相配合,保证国家的正常开支。就电子商务而言,坚持财政收入原则的要求是:①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公共支出的需要;②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如果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就能保证财政收入与日益增长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5)坚持便于征收、缴纳的原则。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考虑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便于税务部门征收及纳税人缴纳。

(6)适当优惠原则。即对目前我国的电于商务暂采用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开辟新的税源。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征税暂时优惠的做法是一致的。例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就公开表示赞同各州和地方政府在20000年之前不向通过Ineternet达成的商品交易征收新的税收。为促进电子商务走向成熟,美国政府甚至主张通过网络进行商品交易,如电脑软件及网上服务等一律免税。

2.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材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密码钥匙管理系统。

  (2)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实行单独核算征收。电子商务能够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征税。但必须要求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及产品等业务单独核算,如果没有单独核算的,一概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3)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3.开发功能完善的税收征管系统。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大征管、稽查力度。暂时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但是,从长远来看,还是需要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这种系统不需要纸张文件,但其功能强大,能存储文件和报表,从而完成无纸税收。这样不仅提高了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的征管力度,而且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征税要求。

4.培养既懂网络知识又懂税收业务知识的专业人才。在网络经济时代,税收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等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竞争。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相关人员缺乏必需的电子商务知识。因此,要顺应时代潮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面。

5.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协调。要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存,强化征税信息管理。管理电子商务,重点是要加强国际信息、情报的交流,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单独一国税务部门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只有通过各国税务部门的密切合作,收集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纳税人的分布与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止企业通过上网交易偷逃税款。

6.设置专门的机构,对涉及电子商务的问题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面对发展电子商务的新问题,特别是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现行国际税收安排等提出的挑战,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参照世界税收制度的变动情况,提出我国的应对方案。笔者认为,我国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对涉及电子商务的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使我国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能够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快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进度,推动我国经济的稳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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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m23.com(201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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