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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区[编辑]


一、 简介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决定。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区将在2015年使用同一张负面清单,该清单正在由国家发改委制定。

    作为北方首个自贸区,天津的战略定位将挂钩京津冀协同发展。在学习和复制上海经验基础上,将重点摸索天津特色,包括:用制度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借“一带一路”契机服务和带动环渤海经济;突出航运,打造航运税收、航运金融等特色。

二、区域范围

(一)天津港片区共30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渤海湾,南至天津新港主航道,西至反“F”港池、西藏路,北至永定新河入海口。

(二)天津机场片区共43.1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蓟汕高速,南至津滨快速路、民族路、津北公路,西至外环绿化带东侧,北至津汉快速路、东四道、杨北公路。

天津自贸区(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

(三)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共46.8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临海路、东堤路、新港二号路、天津新港主航道、新港船闸、海河、闸南路、规划路、石油新村路、大沽排水河、东环路,南至物流北路、物流北路西延长线,西至大沽排水河、河南路、海门大桥、河北路,北至大连东道、中央大道、新港三号路、海滨大道、天津港保税区北围网。

三、保障机制

(一)健全法制保障体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试行。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在扩大投资领域开放、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创新投资管理体制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天津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

(二)优化行政管理服务环境。

    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落实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加强自贸试验区经济运行管理和风险防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加强海关、质检、工商、税务、金融监管及外汇等部门协作,依托地方政府主导的电子口岸等公共电子信息平台,整合监管信息,实现相关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共同提高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

(三)完善配套税收政策。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四)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在国务院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由天津市根据试点内容,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组织实施。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调整试点内容和政策措施,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加强指导和服务,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

(五)建立评估推广机制。

    自贸试验区要及时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商务部、天津市人民政府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自贸试验区试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和专项评估,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国务院。对试点效果好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后率先在京津冀地区复制推广,具备条件的,进一步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

四、正式挂牌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天津自贸区”)正式挂牌。天津自贸区将重点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开放创新、推动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等5个方面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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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者:袁尖孟

最近更新:2015/11/11 3: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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