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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结汇[编辑]


“跨境结汇通”业务是指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银监局、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银行相关业务规定的前提下,境内客户(收款人)将其符合条件的外汇收入款项委托农行通过境外分行进行境外结汇的业务

通过银行平台,为符合跨境人民币相关政策的客户提供免开户的代理结汇服务、并将结汇所得的人民币汇入客户的境内账户。

适用于具有外币跨境收入、且按照人民银行监管政策规定可以收取跨境人民币款项的企业(如:试点企业出口、边贸企业出口、服务贸易收入等)。

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
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1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 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 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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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15/11/13 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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