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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编辑]


概述
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英文全称“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中文也称“千禧年数字版权法”。颁布该法的目的是满足世界知识财产组织(WIPO)的需求。但该法没能够为大多数软件、电影和音乐等行业的公司提供有效支持。所以,围绕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的争议和风波此起彼伏,非常热闹。

一、简介

《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对网上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法案是数字时代网络著作权立法的尝试,亦是网络初期著作权利益冲突各方折中的产物。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著作权人为中心,加强对其权益的保护,同时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 称ISP)的责任予以限制,以确保网络的发展和运作。

二、产生背景

995年9月美国政府发表《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知识产权工作组的报告》(以下简称《白皮书》),从法律、技术及教育等方向着手就数字时代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造成的冲击进行探讨,并提出修改著作权法条文、付诸实施的建议。这部《白皮书》是美国有关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基础,之后的讨论和司法建议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在著作权方面,《白皮书》涉及到作品的临时复制、网络上文件的传输、数字出版发行、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重新定义、数据库的保护等内容。
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IPO)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人与录音物条约》两项条约,试图在国际范围指导解决因国际互联网蓬勃发展而引起的著作权问题。
为了将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的以上两项著作权条约纳入美国的著作权法,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于1998年10月8日与12日分别获得美国105届国会两院的通过,并于1998年10月28日,经克林顿总统签署,正式生效,成为美国联邦法律的一部分。

三、基本框架

第一部分

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的实施(WIPO Treaties Implementation)。但除了强调将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以上两项著作权条约纳入美国的著作权法外,第一○三条可以说是本部分内容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引人注目的,其明确规定禁止破坏著作权之保护体系及保护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的完整性,违反者将被追究刑、民事责任。违反以上内容者,除了非营利性的图书馆、档案室,或者教育机构外,任何人(包括一般人)第一次侵权将被判处五年以下的徒刑、五十万美元以下的罚金,这两项处罚可同时使用;再犯,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下的徒刑、一百万美元以下的罚金,这两项处罚亦可同时使用。
第二部分

是网上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Onlin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Limitation)。主要是规定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SP)发生通过其网络侵害他人著作权事件时的责任问题,免除传输信息的ISP的责任。
第三部分

是计算机维护与修理之著作权豁免(Computer Maintenance Or Repair Copyright Exemption)。为了确保被客户授权维修电脑的电脑维修公司,可以启动被维修客户电脑中有著作权的电脑软件进行维修工作而不会因此触犯本法律。
第四部分

是综合条款(Miscellaneous Provisions)。规定免除因为网络传输而产生的录音作品的复制行为的侵权责任,另外,扩大对于图书馆以及备份存档的合理使用空间。
第五部分

是某些原创设计的保护(Protection Of Certain Original Designs)。是对原创设计的保护。这几部分内容包含不同的主题,有些与网络著作权有关,有些则无。

四、条款修正

《数字千年版权法》在1998年通过施行后,每三年会对这一法案进行一次集中修正,并颁发免责令,以减少该法案在数字版权管理及其他技术层面版权保护上的“失灵”。
2010年7月26日,美国会图书馆修改《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中的豁免条款,认可了iOS越狱的合法性,但这一裁决并未延伸至其他设备,如PS3、Geohot就因越狱和解锁PS3,被SONY告上法庭。越狱软件社群Cydia的创始人Jay Freeman (saurik)估计,全球大概有10%的iPhone曾进行过越狱。
2012年,针对苹果iPhone越狱行为的豁免条款即将到期。美国版权局在2012年的春季就针对《数字千年版权法》所提出的免责豁免令申请举行听证会,最终敲定的法令则将会2012年的10月正式公布。美国电子前沿基金会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EFF)呼吁聚集众人力量向版权局重申此项豁免条款,同时也希望能将进一步将相关条款扩及至平板设备,甚至于是针对电玩主机平台的越狱行为也希望能一并纳入相关条款内。

五、主要特点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著作权人为中心,加强对其权益的保护,同时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的责任予以限制,以确保网络的发展和运作。
1、加强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
网络时代随着数字化技术的进步,作品的著作权受到的威胁是十分巨大的。这种威胁表现在:
(1)、网络上作品传播时,其中包括署名权、著作权声明、作品出处等内容的信息极易被篡改或删除,这不但让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也让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受到威胁。
《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在103条中做出“保护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的完整性( Integrity of copyright management information)”的规定,禁止任何人明知以及故意地引诱、促使、促进或隐藏侵害事实,或散布或为散布而引进错误的著作权管理信息;禁止任何人在明知该行为将引诱、促使、促进或隐藏侵害事实情况下,故意移除或修改任何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或散布或为散布而引进已知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下被移除或修改过的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 ”。
(2)、网络上作品未经授权的复制与传播极为容易,对著作权人的损害突破了地域限制。
《数字千年版权法》在103条中对此予以立法,禁止破坏著作权之保护体系(circumvention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systems)。即禁止破坏那些用于控制获取作品渠道或者重制作品的科技保护措施的行为,除此之外,但凡制造、进口、交易或者向大众提供用于破解他人作品保护措施并依此获得少量经济利益的破解装置,也在禁止之列 。
2、对ISP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为网络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运作中充当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保证了网络的畅通和数字化信息的迅捷传递。但是正因为其在网络运作中的重要作用,网络服务提供商也经常成为著作权侵害案件的被告,令其苦不堪言。原因是,网络上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网站或侵权资料可能在短时间内出现,也会在短时间内消失,加上网络上行为人多以匿名或不真实的身份出现,当著作权人无法找到真正侵权者时,经常会转而以提供网络服务的ISP为对象请求赔偿,因为他们的身份是确定的,且容易找到。
对ISP是否应该对利用其网络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承担责任的问题,《数字千年版权法》在“网上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 这一部分,规定了ISP的免责制度,确立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有在明知网络用户上载信息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即著作权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符合法律要求时,ISP仍不采取措施删除信息或者阻止他人再次访问,此时的ISP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这一规定,保护了ISP的利益,使其摆脱了不断被卷入网络著作权纠纷的困扰。

六、问题及挑战

《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是数字化时代网络技术条件下著作权保护的有效尝试,其将一般人列入侵权对象,并在刑事、民事责任上处以重罚,为著作权人作品的网上传播提供强有力的保护。《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并未解决网络上著作权的全部问题,仍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
1、网络平台上的作品应如何重新界定,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与传统作品著作权的区别,网络著作权侵权管辖,等等。
2、《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本身的规定,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禁止破坏著作权之保护体系”之规定,是否会成为著作权人禁止他人对自己作品进行研究,实现技术垄断的工具。
3、《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也使得ISP应著作权人要求不得不删除网民对他人作品的评论或讨论,这是否构成对个人自由的挑战。DMCA给研究套上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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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者: 刘佳丽

最近更新:2015/4/19 5: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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