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编辑]
一、定义:
权责发生制: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指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二、实践依据:
权责发生制是依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前提来正确划分不同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归属。并运用一些诸如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项目来记录由此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等会计要素。因此,权责发生制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三、合理性质:
会计的主要目标是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实的信息,而采用权责发生制并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达到会计主要目标的要求。
我国目前的会计制度为弥补权责发生制的缺陷,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给出了四个条件:
1.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经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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